第一部分、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青岛市享有省一级经济管理权限,是目前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最多的地区之一。青岛市制定的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一、坚持高新技术优先的原则。鼓励投资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鼓励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
二、选择大中型企业由国际大企业、财团承包或租赁经营。选择中小型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在境内外公开出售、出租或转让。外商承包、租赁、收购我市中小企业的,比照内资企业的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三、坚持扩大需求、增加出口优先的原则。鼓励投资于具有市场潜力和容量大、能够增加出口的行业和产品以及部分服务贸易领域。
四、鼓励更多的外资银行来青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独资、合资银行取得的利润免征地方所得税。同时,积极鼓励设立中外合资、合作旅行社。
五、鼓励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1、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可经营与此项目配套的各类服务业,也可以BOT方式、TOT方式或其他方式运作,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有关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审定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视社会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经原机关批准后执行。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2、外商企业经批准从事老城区的改造建设和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凡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在安居小区可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回报率。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投资于综合开发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行业。
七、土地使用中的优惠政策
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土地使用费按标准的30%给予优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9年9月1日起,免交土地使用费。
八、人才引进
青岛市广泛吸引、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留学人员来青工作并在生活、工作、家庭等各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积极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青创办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进入中国青岛留学人员创业园,并享受创业园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 服务贸易优惠政策
一、青岛市围绕发展服务贸易设立专项发展基金100万元,用于服务贸易领域企业的人才引进和专项奖励。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扶持服务贸易企业的发展和再发展。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完全放开。用人单位可根据其专业水平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可实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并允许高层次人才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知识要素入股参股并参与分配,其比例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解决或对无形资产评估来解决。
三、对引进服务贸易项目的中介人的奖励可在原有奖励比例6‰的基础上提高到7‰。
四、对青岛其他市区将服务贸易项目引进到市南区的,招商指标可在推介区内计算,税收部分可按推介区得大头,市南区得小头的办法分成。
五、从市外引进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迁配偶和子女,但随迁人口一般不超过2人,随迁条件依据青岛市人才交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引进人才,可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家属工作和子女入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