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一、税收
1.凡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青岛市批准设立的乡镇工业园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高于15%税率的部分,在税款入库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返还给企业。外商在本市其它区域嫁接市、乡亏损企业的,可享受本项优惠。
2.在本市其它地方兴办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或新建的合资、合作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与工业园内外资企业同样的优惠,但须在税款入库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返还。
3.从事农业、林业、木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老企业利用外资嫁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在适当期限内可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集中用于抵偿中方老企业的债务和补亏。
5.市直有关单位、乡镇政府、乡镇企业、村集体为吸引外商来我市兴办企业而占用耕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向外商出让或出租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准予缓缴;耕地占用税,可先由占用耕地单位交纳税款后办理批准占地手续,然后由财政部门给予列支返还。对占用耕地较多、纳税数额较大而无力交纳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财政部门临时给予解决周转借款,办理纳税,待财政部门列支返还后予以归还。建起标准厂房没有向外商出让或出租而改作他用的,要补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土地费用
1.工交仓储类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按每年每平方米1至3元征收;城市规划区外按每年每平方米0.5至1元征收。外方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由外方缴纳,外方租赁土地或厂房的由中方缴纳。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凡1997年6月1日前签定土地租赁或转让合同(协议)的,其土地使用费按原合同(协议)条款执行。
2.对在公路两旁用地新建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按实际占用面积办理用地手续,不征到路中心。
3.农业利用外资企业,凡对荒山、荒滩等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须缴纳的土地使用权承租金或出让金,允许从经营收入中分期补偿。
4.土地使用费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经济发展、供需变化加以调整,但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一般不超过基数的30%。
三、基础设施费
1.外商投资企业的电力增容,免收电权费、网改费、工程贴费,其它费用据实收取。
2.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供水增容费。
3.外商投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厂房,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按当地标准的80%征收,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免征。
4.凡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市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尽可能给予最大的优惠待遇。
5.老企业嫁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评估、确认批准后,在原有厂区内新建厂房、宿舍,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6.外商投资企业的供热、供汽、通讯费用,按当地企业收费标准收取。
7.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建工程可按照批准的规划,自行选择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由本市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费按本市国有企业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