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English JapaneseKorean
首 页
首 页 >> 政策法规 >> 信息正文
信息搜索
关键字:
栏目名:
最新公告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解读《汽车贸易政策》
山东等地出台国资监管新政
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山东—日本和歌山县纺织服装企业商谈会的通..
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六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2006年羊毛、毛条进..
最新投资动态
越南制定2006-2010年贸易促进扶持计划
韩国三星集团今后五年的研发经费将达450亿美元
乌拉圭本年度羊毛出口量比30年年均出口下降了41.9%
1-10月份巴西累计通膨率为4.73%
乌拉圭总统称吸引私人投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唯一途径
洛杉矶时报报道中美纺织品协议谈判结果的各方反映
阿尔及利亚投资合作项目近年来大幅增加
欧盟将对纺织品和鞋类的原产地强制标签进行讨论
前八个月纺织品出口升百分之二
20个石油生产国的石油部长将于本月19日在利雅得举行会议
东加勒比地区经济增长加速,但高油价是隐忧
叙政府首次批准公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叙经济的报告

【字号:   打印本页】   

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
【日期:2005-09-27】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了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贸易,维护海峡两岸正常的贸易秩序,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以下简称对台贸易)。 


  第三条 从事对台贸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是对台贸易的主管机关。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台贸易工作。 


  第五条 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对台贸易。 


  第六条 对台贸易合同以及货物上不得出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字样和标记,不得出现有碍祖国统一的内容。 


  第七条 对台贸易的货物及其包装上需要标明原产地的,台湾货物及其包装上应当标名原产地为台湾,大陆货物及其包装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中性包装。 


  第八条 间接进行对台贸易的,应当通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进行。 


  第九条 大陆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转口、转运至台湾地区的,应当遵守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贸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台贸易中涉及国家统一、联合经营或者总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台贸易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优惠税率征收关税,并依法征收进口环节的税收。 


  第十二条 对台贸易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大陆与台湾地区间的小额贸易,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

法》。 


  第十四条 对台贸易中的有关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承办单位:青岛市网络招商团队、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信息中心

鲁ICP备05035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