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English JapaneseKorean
首 页
首 页 >> 投资管理部门 >> 信息正文

搜索:

  关键字:
   
【字号:   打印本页】      
 

出具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升学证明的服务
【日期:2005-04-29】信息来源:青岛招商促进局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以及青岛市教委、劳动局、侨办《关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就业照顾分数的通知》等的规定,出具升学就业照顾分数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子女在本市报考大专院校或中等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的,可向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区市侨办)进行咨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政府侨办审核后,出具“华侨子女升学证明”。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的归侨证;
  (二)、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和父(母)的关系证明。
  (三)、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证明。


 


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承办单位:青岛市网络招商团队、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信息中心

鲁ICP备050359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