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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以及青岛市教委、劳动局、侨办《关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就业照顾分数的通知》等的规定,出具升学就业照顾分数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子女在本市报考大专院校或中等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的,可向青岛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区市侨办)进行咨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政府侨办审核后,出具“华侨子女升学证明”。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的归侨证; (二)、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和父(母)的关系证明。 (三)、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