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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回青岛定居
【日期:2005-04-29】信息来源:青岛招商促进局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等,审批华侨、港澳同胞来青岛定居。


  二、办理程序
  (一)、华侨回国回青定居办理程序:
  1、市政府侨办对申请人申请回国来青定居的申请理由、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证明和本人护照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请省政府侨办批准;
  3、根据省政府侨办批准定居的通知,为申请人开具申报户口证明信及迁青落户通知单。
  (二)、港澳门同胞来青定居参照华侨来青定居程序办理。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来青定居申请书;
  (二)、华侨、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
  (三)、本人来青定居的生活工作保障证明材料;
  (四)、我国驻国外使、领馆同意申请人回国定居的证明材料。


 


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承办单位:青岛市网络招商团队、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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