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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华侨、港澳同胞捐赠事项
【日期:2005-04-29】信息来源:青岛招商促进局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办理华侨、港澳同胞捐赠。

  二、办理程序
  (一)、受赠单位将捐赠有关材料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受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写出受赠请示报告(一式六份)报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或国家实行限额管理、限制进口的产品需报省政府批准。
  (三)、受赠单位凭市政府侨办发放的市(省)政府批准捐赠的文书到海关和有关部门办理接受捐赠。

  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捐赠意愿资料;
  (二)、华侨、港澳同胞(或其委托代理人)捐赠文书;
  (三)、受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政府侨办申报。


 


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承办单位:青岛市网络招商团队、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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