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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保险服务台
【日期:2005-04-29】信息来源:青岛招商促进局
 

 一、工作职能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及政策咨询。

 

 二、工作程序


   ㈠新建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办理
  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社会劳动保险服务台进行登记,领取有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连同《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函》、《银行转帐支票》,报送我处审核缴费基数、确定费率标准、录入数据、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按“一票制”规定收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㈡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办理
  ⒈企业于每月的10日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
  《银行转帐支票》,缴纳各项保险基金。人员有增减变化时,应填写《人员增减变化表》增加人员时还需携带《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减少人员时携带《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于每月的十五日至月底,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⒉个人缴费基数变更时间为:每年四月份。
  每年一月底以前企业根据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上报《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
  ⒊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变更时间为:每年的四月份。
  每年全市进行一次劳动工作联合年审,以联审核定的工资总额为企业缴费基数。

  ㈢企业办理增加投保人员手续
  ⒈新增人员属初次参加投保
  企业携带填报的《青岛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花名册及变化表》和新增人员《劳动合同书》,由社会保险服务台审核后为该职工加注编号,企业领取《保险手册》和《工资收入档案》。
  ⒉新增人员属再次就业
  如从外地市、行业统筹单位或人事部门转入的,接收单位需向原单位所属保险部门提供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的开户银行、开户帐号,当该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转入青岛市保险办的帐户后,企业经办人携带《变化表》、《劳动合同书》,领取新职工编号,《保险手册》和《工资收入档案》。
  新增职工从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所辖企业转入的,接收企业需持已填好并盖章的《青岛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函》(简称《转移函》)及新增职工《保险手册》到原单位所投保的劳动保险机构办理《青岛市城填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简称《转移单》),然后携带
《转移函》、《转移单》、《劳动合同书》、《保险手册》及填好的《变化表》办理增加人员手续。

  ㈣补缴养老保险基金的从业人员属以下情况时,企业经办人需携带《登记证》到市保险办(福州路9号,新世界大厦四楼)基金统筹处进行审批:
  ⒈停薪留职的,携带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书及填好的《补缴审批表》。
  ⒉属补缴临时工工作时间的(含农民临时工),企业经办人需携带从事临时工工作时间的本人工资单、《招聘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及填好的《补缴审批表》。
  ⒊属事业单位转制的或由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军队复员、转业的,企业经办人需携带本人档案、转制证明或调动函及填好的《补缴审批表》。
  ⒋征地招收的人员,属1、3种情况直接到社会保险服务台办理。
  以上几种情况经基金统筹处审批后,携带已批好的《补绵审批表》及《劳动合同》、已填好的《变化表》办理手续。

  ㈤企业办理减少在职人员手续
  ⒈被减少人员属解除合同、调动、转移等原因,企业经办人携带其《解除合同报告书》和填好的《变化表》,予以删减。
  ⒉被减少人员属参军、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企业经办人携带其有关证明及填好的《变化表》,进行删减。

   ㈥办理离退休费审批及支付程序
  ⒈当投保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时,企业经办人携带该职工《保险手册》、身份证和《变化表》办理减少人员手续,并由外资保险服务台核发《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结算单》(简称《结算单》)。
  ⒉企业经办人每月10-25日携带《结算单》、《青岛市企业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营业执照副本、本人档案、身份证和《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简称《退休审批表》),到市保险办养老保险处审批。企业经办人填写《退休明细表》和《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到社会劳动保险服务台办理增加人员手续,增加人员的退休待遇于次月纳入统筹。
  ⒊当离退人员死亡时,企业经办人携带该职工的死亡证明,有遗属补助的须携带《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待遇花名册》、《增减变化汇总表》,办理减少死亡人员及增加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手续。
  ⒋企业经办的于每月1-10日内携带《企业支付离退休(职)费申报表(代收据)》到社会劳动保险服务台办理拨付手续。如有变化,须携带已办理变化的各种表格如《退休明细表》、《供养明细表》、《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待遇花名册》、《增减变化汇总表》等。

  ㈦工伤保险支付
  ⒈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及材料报市医务鉴定办公室(福州路9号 新世界大厦四楼)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符合十个等级条件的,发给《职工工伤致残证》。
  ⒉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1-10级的伤残职工。企业初次为其办理领取待遇时,应填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㈠》(简称审批表㈠》《企业支付工伤保险金结算收据》(以下简称《结算收据》)、《企业工伤(含职业病)人员报销医疗费汇总表》,携带《职工工伤致残证》(简称《致残证》)和病历、医疗费清单。对需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的伤残职工,企业还应发面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对95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还应带“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办理审批拨付手续。企业再次办理该职工支付手续,只需持《结算收据》可领取工伤保险金。
  ⒊《暂行办法》实施后,企业职工因工或1-4级伤残职工因病死亡的,企业填报《审批表㈡》、《结算收据》,携带《致残证》和户口簿和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因工死亡的还应带“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书”办理拨付手续。

  ㈧生育保险支付程序
  ⒈企业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上时,经办人到保险处领取《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填好盖章后前来登记。登记后,领取《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⒉女职工生育后,顺产的,企业经办人持填好的《审批表》、《汇总表》、《登记表》以及登记女职工的身份证、生育证、劳动合同书、医学出生证明书或婴儿七个月以上流产或死亡证明、生育保险生育证明书、分娩期间医疗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及《企业支付生育保险金结算收据》办理支付手续;难产的,还需带难产证明。
  ⒊剖腹产及产时并发症的经办人须持其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保险办生育保险处审批,然后到社会劳动保险服务台办理支付手续。

  ㈨医疗保险支付
  企业在领取医疗保险金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⒈《劳动合同书》、《离退休证》(年内初次报审的,下同)。
  ⒉《医疗费管理台帐》。
  ⒊《医疗保险手册》。
  ⒋《医疗保险登记证》。
  ⒌医疗费单据。
  ⒍病历(中途结算须有病情报告书)、出院小结或病历首页。
  ⒎双处方。
  ⒏《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拨付审批表》。
  ⒐《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报销社会统筹医疗费总单》。
  ⒑《企业支付医疗保险结算收据》。

  ㈩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补充保障,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自愿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效率优先的原则。
  按青劳[1996]192号文件规定,凡工资利润率未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可自愿参加,企业可量力而行,经济效益好时可多补,差时可少补或停补,自主决定缴费比例,但总水平不得高于单位工资总额的15%。
  此项保险费用从企业公益金中提取。
  记入个人帐户的补充养老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归从业人员个人所有,在从业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或多次连本带息返给个人。

 

联系电话:5918487 5918343


 


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承办单位:青岛市网络招商团队、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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