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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服务台
【日期:2005-04-29】信息来源:青岛招商促进局
 

一、工作职能

 

㈠办理招聘广告(简章)审批,组织招聘、求职洽谈。
   ㈡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㈢办理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接收与转移。

 

二、工作程序

 

㈠办理招聘职工广告(简章)审批,组织招聘、求职洽谈。
  ⒈企业需自备的材料
  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⑵招聘广告(简章)一式三份。其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工作地点、招聘工种(专业)及人数、招聘区域范围、条件、报告时间、地点和报名者应持的证件、合同期限及福利待遇。
  ⒉招聘单位持以上材料经审批、编号、盖章后,可到广告经营部门发布招聘用工广告。未经审批,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用工信息,广告经营单位也不予刊登播发。
  ⒊招聘员工广告(简章)审批刊登后,进入外商投资企业职业介绍中心统一招收(地址:世贸中心一楼大厅)。

 

㈡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⒈企业应自备以下材料
  ⑴由市劳动局发放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和《招用职工劳动合同鉴辛证花名册》。
  ⑵录用失业人员(含辞职、除名、离职等人员)需持《失业证》。
  ⑶录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在30天之内的,招聘单位需持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录用者证明信。
  ⑷下岗人员,应持《待岗证》或原单位出具的证明信。
  ⑸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持有效证件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或持有效证件并附档案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⒉招聘职工后在30天之内持以上有关证件到市劳动局外商投资企业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录用手续。
  ⒊招聘单位应持已加盖劳动部门职业介绍专用章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和盖有“已就业”字样的《失业证》,到录用者户口所在区提取档案。

 

㈢办理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档案接收与转移
  ⒈企业应自备以下材料
  由市劳动局发放的《失业职工登记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在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送达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档案予以接收。由外商投资企业职业介绍中心负责转送至本人户口所在区失业失业保险机构。
  ⒉经审查的《失业职工登记表》由企业负责直接交给失业职工本人并通知必须在15日内持《失业职工登记表》、户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

 联系电话:5918552   5918492
   传真电话:5918491


 


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承办单位:青岛市网络招商团队、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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