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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手续: (1)领取税务登记表。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外商投资综合服务中心(湛流干路六号)税务事务处,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并到行政区域所在地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2)预交验的证件。针对企业性质的不同,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也有所区别: 第一种:在青岛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凡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如下资料(以下资料未加注明者,为复印件一式二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可行性报告及章程。 4、企业有关合同。 5、银行帐号证明。 6、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所在行政区域地税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种、外商投资企业在青岛市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凡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如下资料(以下资料未加注明者,为复印件一式二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2、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复书”。 3、总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及“章程”。 4、总机构的合同书。 5、董事会决议。 6、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 7、银行帐号证明。 8、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到所在行政区域地税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种、外国、外国企业在青岛市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凡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如下资料(以下资料未加注明者,为复印件一式二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3.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书”(业务情况介绍)。 4.该常驻机构在中国境外总机构的“注册登记证”。 5.银行帐号证明。 6.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到所在行政区域地税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种、在青岛市境内的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凡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如下资料(以下资料未加注明者,为复印件一式二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2.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3.工程承包合同书。 4.在中国境外该企业的“注册登记证”。 5.银行开户证明。 6.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到所在行政区域地税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登记审核及领证。经税务机关登记审核后,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到税务登记处,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手续: (1)领取税务变更登记表。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外商投资综合服务中心税务事务所,领取一式三份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须交验的证件。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须交验以下证件: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原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公章;银行开户证明;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及资料。 (3)登记审核及领证。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后,经税务登记处审核后,核发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件。
3.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1)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处领取一式三份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 (2)缴销发票。纳税人到购领发票处,办理未用发票缴销。 (3)清缴税款。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涉外科清理应纳税款,各项滞、补、罚款项。 (4)清税稽核。纳税人到稽查队,办理注销稽核,清理在办违章案件。 (5)注销。 纳税人办理上述(1)、(2)、(3)、(4)事项后,到税务登记处,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办理注销。
4.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及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证件丢失补发手续: (1)纳税人写出书面报告,到税务登记处申请补发。 (2)税务登记处开具公开声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证明. (3)纳税人持上述证明,到报社办理公开声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作废公告。 (4)纳税人持公告,到税务登记处办理补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
6.纳税人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手续: 纳税人连续停止营业超过一个申报期的,应该办理停业登记手续。 (1)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处领取税务停业登记表填写。 (2)纳税人到管理科及稽查队清理应纳税款、在办案件,到发票柜台缴销末使用的发票。 (3)纳税人办经上述(1)、(2)手续后,到税务登记处,由税务登记处收回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 (4)纳税人算业时,凭“税务停业登记表”,到税务登记处申请,领回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筹,方可恢复营业.
7.外籍个人的税务登记: 在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应在抵青任职的三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处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外籍人员任期已满离境回国的,应在离任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注销登记。办理登记时应携带以下资料:护照、居留证、常驻代表证、工资薪金证明、完税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
(二)发票的购领和使用
1.申请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先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发票使用资格,具体手续是: (1)纳税人指定专门购领发票经办人,由经办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提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证明,领取“使用发票责任书”、“购领发票申请表”,经纳税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由发票购领处审核、确定是否具备使用发票资格。 (2)确定具备购领使用发票资格的纳税人,由发票购领处审核,确定所需发票种类、月供应数量,核发发票购领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青岛市的纳税人,确定发票购领使用资格时,需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采取验旧购新制度,即购额发票时,由核准的经办人员,凭个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簿,填报发票审验表,将上次购领并填用的发票,交购领发票处审核查验后,在发票购领簿上注明验销号码及日期,无误后核定发售新发票,对发现开具发票存在违章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取消其购领使用发票资格,并停止供应发票。
2.发票的使用: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用,禁止倒卖倒买发票。 (3)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在本市市区内开具。不得携带外出跨区域使用,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购领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4)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对已用过审核查验过的发票存根,应由发票购领处签封,纳税人存档备查,保存期五年,未经主管地说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损毁。 (5)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6)按经费支出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需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报告、完税凭证、代理合同及其它有效凭证。 3.丢失发票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丢失发票事件时,应自发现之日起二日内书面报告发票购领处,写明丢失情况,并办理“丢失发票公开声明作废证明”,到报社办理“丢失发票公开声明作废公告”,并由税务机关收回发票购领簿和未使用的发票,暂停发票供应。
4.发票印制手续: (1)凡需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到发票购领处领取印制发票申请表填报,并提供所印发票样式。 (2)发票购领处按规定审核,核定所印发票式样。 (3)发票购领处开具印制发票通知书,指定纳税人到专门印刷部门办理印制手续。
(三)纳税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这种义务具体要求是:
(1)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包括三方面要求
①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即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取得的应税收人,根据计算出的税额申报,未取得应税收入的,按零税额申报。 ②纳税人的申报形式是“自核目缴,自觉申报”,纳税人要对自己的申报行为负法律责任,要全面、如实、准确、及时地向税务机关报告生产经营活动及应税收入,不得隐瞒、虚列数字,并及时、难确地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 ③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不仅限于应缴税款款项,凡涉及税款计算的各类事项均应申报。为此,要求纳税人要经常、及时、主动了解掌握税收法规、政策的制定及变动内容。积极主动地通过《税务公报》、报纸、电台、电视台刊登播出的税务公告,学习税收法规及政策。以便及时、准确、主动地作出相应调整,准确计算应纳税额。
(3)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按逾期每天1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但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②逾期未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罚。
2.纳税申报手续: (1)纳税申报地点:涉外纳税人,在主管地税分局征收大厅涉外申报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据以核定应征税款的法定程序,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写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得隐瞒、虚列收入,申报表要加盖纳税人公章及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章。无税额申报表的填写,应将有关内容据实填写,在应纳税额处填“0”。 (3)纳税申报提供的资料: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纳税资料。 (4)纳税申报形式: ①财务核算健全,对自己的纳税申报能负责任的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写申报表,并自行指定专门办税人员到征收大厅办理申报。 ②财务核算不健全,对自己的纳税申报不能负责任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根据核定的税额填写申报表,到征收大厅办理申报,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与税务机关核定数字相差较大时,纳税人要及时在申报表中申报。 ③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④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延期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由纳税人写出书面申请,到管理科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6)应纳税款缴纳入库: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解款方式,凭征收大厅开具的税款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入国库手续。(7)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纳税 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书面申请,到管理科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管理科及分局审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税务检查
1.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力: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 (3)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检查纳税入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主管地税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2.税务检查的手续及纳税人的配合: (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要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2)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在税务机关检查权力范围内,积极为税务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五)偷税、抗税的处理
1.什么是偷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偷税的处理? 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罚金。
3.什么是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抗税的处理? 纳税人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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