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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开发税收优惠
【日期:2005-10-08】信息来源: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免征、3年减半征收的政策。

4,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5,为保护生态环境,对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6,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和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7,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主办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承办单位:青岛市网络招商团队、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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